文丨马健博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实际不提供性服务的推拿会所公布有性表示的广告吸引被害人前来咨询或者消费,推拿技师通过话术技巧配合会所情况、装修气势派头、穿着妆扮等进一步引诱被害人大额充值,环环相扣的行为切合诈骗罪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组成要件。从犯意发生、犯罪居心的内容、详细实施的行为、行为的关键水平和作用、纠纷解决、分账情况等方面均反映运营治理者对整个诈骗运动有绝对控制力,而推拿技师在此运营模式中仅完成部门事情,且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推拿技师切合配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认定,组成诈骗罪的从犯。
□案号 一审:(2019)沪0106刑初709号 二审:(2019)沪02刑终1493号 案 情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程妹。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公然审理查明:2017年9月起,被告人焦玉强与妻子崔景漫经预谋后租借静安区富民路167号民宅开设澜溪汇男子会所,由焦玉强制定会所谋划模式并配合谋划治理。
该男子会所首先通过在网上投放含表示性服务内容的广告宣传、网络客服营销等方式吸引被害人,被害人按预约时间到达会所四周巨鹿路与富民路交织路口后,由会所摆设专人将被害人带至店内。之后,店长在前台接待时继续用表示性服务的话语欺骗被害人,诱使被害人支付数千元的高额推拿费或充值上万元的会员卡。
担任推拿技师的被告人在推拿历程中对要求提供性服务的被害人表示“会有男子最需要的服务”“更刺激的内容”“保证到位”等,诱使被害人继续充值并从中获取提成。推拿竣事后,会所仍摆设专人将被害人带离,以防被害人间相互碰面或报警。
谋划澜溪汇会所期间,被告人焦玉强通过微信群远程监视并治理会所财政,同时通过崔景漫招聘、派遣员工,举行日常治理。被告人崔景漫任命被告人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担任推拿技师,被告人程妹从2018年3月21日进入该会所事情,卖力接送被害人。停止案发,澜溪汇男子会所通过上述方式骗得43名被害人共计1150156元,其中被告人谢红萍在前台接待诱骗被害人消费或充值的钱款共计566760元,被告人戈春霞实施诈骗264610元,被告人张玉晴实施诈骗157940元,被告人王爱凤实施诈骗33880元,被告人赵艳妮实施诈骗13580元,被告人程妹到场诈骗148176元。
2018年4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谢红萍、戈春霞、王爱凤、赵艳妮、程妹等五人在会所内被民警抓获。同月24日,被告人崔景漫自行前往公安机关,被告人张玉晴在上海市公安局四周被民警抓获。同月25日,被告人焦玉强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八名被告人到案后均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
在审理历程中,八名被告人在眷属的资助下配合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审 判 静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程妹配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谢红萍诈骗数额特别庞大,被告人戈春霞、张玉晴、程妹诈骗数额庞大,被告人王爱凤、赵艳妮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在配合犯罪中,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程妹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程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害人自身念头不纯,存在违法意图,也是导致自己受骗受损的原因之一,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划定,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焦玉强、崔景漫、谢红萍、戈春霞、张玉晴、王爱凤、赵艳妮有期徒刑6年至1年3个月不等,罚金8万元至2000元不等,判处被告人程妹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张玉晴提出上诉。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玉晴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执法正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张玉晴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第1款、第308条之划定,裁定准许上诉人张玉晴撤回上诉。评 析 推拿会所在实际不存在性服务的情况下运用性表示语句宣传推拿服务,后运用话术获取大额钱款,对这种行为如何定性现在存在争议。针对此类新型的犯罪运动,差别法院在虚假广陪罪和诈骗罪之间存在着定性差异,针对涉案中的推拿技师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也存在着差异。
一、运用性表示的语句宣传服务的行为切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罪组成要件本案一审中焦玉强、崔景漫的辩护人均认为两名被告人不组成诈骗罪,而应当认定为虚假广陪罪。第一,本案中被告人从客观上从未欺诈,因为被告人从未答应提供性服务,也严格要求店内技师克制对外提供性服务或者作出相关答应。同时,被告人在推拿店运营历程中也实际提供了真实的推拿服务,所以,被告人并没有实施欺诈。
第二,只是在宣传方式上比力夸大,宣传中从未提到过性服务,被害人对提供性服务的错误认识是基于自身对于违法行为的错误追求,不能由被告人为被害人的非法需求负担责任。第三,主观上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人实际投入了运营成本,提供了推拿服务,也没有事后逃逸。
会所接纳会员制是一种正常的市场运营模式,消费者可以选择充值或者不充值,消费者对服务不满足可以申请退款,被告人在扣除本店服务费的基础上退还了部门钱款。部门消费者在充值后也选择继续前往会所享受推拿服务,所以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消费者钱款的目的。同时,类似的案件在深圳某区法院以虚假广陪罪治罪处罚。
笔者不认同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组成虚假广陪罪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组成诈骗罪,而非虚假广陪罪。虚假广陪罪是指广告主、广告谋划者、广告密布者,违反国家划定,使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里的广告是指商品谋划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负担用度,通过一定前言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先容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第一,行为宣传内容方面。被告人通过表示性服务的形式向被害人宣传服务项目,最终并没有向被害人提供性服务,甚至未向被害人提供与正规推拿服务对等的价钱,反而通过活术技巧引诱被害人继续大额充值。
广告宣传内容既不切合我王法律关于商业广告运动的要求,也与最终提供的服务纷歧致。即即是认同被告人辩解广告与服务内容是一致,但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广告宣传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而且直接向被告人核实是否提供性服务的情况下,被告人应当负担释明的责任。被告人不仅没有纠正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反而使用了这种错误认识,隐瞒真相骗取被告人财物,所以,被告人组成的是诈骗罪。
第二,罪名评价水平方面。企业选择商业广告举行宣传的目的是将产物性能或者服务内容清晰、准确地表达给潜在的消费者。广告宣传的水平也是尽可能与其他公司的产物或者服务区分,制止让消费者误会,可是部门不良企业恰恰是为了到达诸如引诱、混淆消费者的不妥目的而在广告宣传中接纳夸大产物性能、虚构产物原质料等手段,让被害人发生误会。
可见,虚假广陪罪本质上是对市场经济秩序中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一种评价,这也是立法者将本罪划定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原因,而不是划定在侵犯产业罪中。本案中,一方面运用性表示举行宣传的行为自己就不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中允许的竞争手段;另一方面广告宣传直指的焦点—性服务更不是被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所包容的谋划行为,而是被社会治理秩序所规制,破坏的是治理秩序而不是市场秩序,例如组织卖淫罪(其焦点也是直指性服务)就是被划定在妨害社会治理秩序罪之中,卖淫行为也是被治安治理处罚法所规制。
在本案中,虚假广陪罪的评价水平既无法涵盖对性表示宣传手段的评价,也无法涵盖对提供性服务宣传焦点的评价,适用虚假广陪罪远远无法满足对谋划治理者整体犯罪运动举行评价的水平需要。综上,本案中无论是最初的广告宣传还是推拿中的话术宣传,其表示的焦点都在性服务,性服务自己并不属于社会主义市场允许的谋划行为,对性服务的宣传行为也就无法涵盖到虚假广陪罪之中。本案中广告宣传的水平本应该尽可能多地让消费者准确清晰地辨认出本公司提供的产物或者服务,可是被告人恰恰运用模糊语句、暧昧词语让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所以对行为人最终不能以虚假广陪罪治罪处罚。
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切合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罪组成要件,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以诈骗罪治罪处罚。(一)诈骗的行为方式诈骗行为方式包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本案中被告人相互配合通过表示的方式,以性服务为诱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钱款。
在案证据反映被害人在被告人相互配合的宣传攻势之下陷入了会所存在性服务的错误认识,被告人明知被害人已经存在错误认识,在己方其实基础不提供性服务的前提下,仍然接纳话术等手段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即被告人存在见告、释明不存在性服务的义务下却不推行这种义务,使对方继续维持甚至加深这种错误认识,进而使用被害人的这种错误认识让对方将产业转移到己方控制下,所以被告人接纳了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
被告人是否实施了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这一行为方式?笔者认为本案中是存在虚构事实行为的。如果认同被告人的辩解:宣传的“事实”原来就是指不含性服务的推拿服务,那么被告人实际上提供了不含性服务的推拿服务,这样看似乎宣传的推拿服务和实际提供推拿服务便没有偏差(均没有性服务),就不存在虚构事实的身分。笔者认为这种辩解不建立。
一方面,被告人对于推拿服务的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的划定:广告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地讲明产物或者服务内容。被告人辩称夸张广告、行业话术宣传的服务内容均没有明确表现有性服务,同时运营中也严禁技师提供性服务,可是是否明确讲明提供性服务和是否表示提供性服务是有区此外。即便宣传推广没有明确讲明提供性服务,可是如果宣传推广用语中存在性服务的表示,那么行为人也是存在虚构事实行为的。
另一方面,虚构事实既包罗对全部事项的虚构,也包罗对部门事项的虚构。不能因为宣传的是推拿和实际提供的也是推拿就否认虚构事实的存在。
因为宣传的真实部门是提供不含性服务的推拿,虚构部门就是表示被害人可能存在的性服务,恰恰是关于这一关键部门的虚构让被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同时,联合被害人到店之后,经由话术培训的前台接待和推拿技师也会用诸如“充值之后包您满足”“成为会员,享受更高级此外服务”“男子该有的服务都市有的”“会有男子最需要的服务”“更刺激的内容”“保证到位”之类的话语,对被害人明确询问是否存在性服务时做暧昧、模糊、挑逗性的回应,广告宣传、前台接待、推拿挑逗等环环相扣的手段,是典型的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二)诈骗的水平诈骗行为必须到达足以使对方发生认识错误的水平。
纵然诈骗不足以使一般人陷入认识错误,但只要足以使得被诈骗工具陷入错误认识,就属于诈骗行为。本案中辩护人称被告人不应当负担被害人非法追求的责任,被告人称运用夸张的宣传手段和话术是推拿行业的老例,不应当因为运用话术就认定建立诈骗罪。笔者认为广告推广、接待宣传、技师先容等各个环节均是被告人经由经心设计的运营模式,通过步步为营的手段将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不停强化,最终诈骗大额钱款。第一,通过雇佣外包团队,使用网页、微信、广告平台APP等方式推广由谋划治理者确定的广告内容,广告中充斥着暧昧、蕴藉、表示性的词句,从而引诱有不良企图的被害人前来消费或者咨询。
第二,对于因广告陷入认识错误的被害人前来消费或者咨询的,通过会所位置的隐蔽、接客送客方式的隐秘、会所装修气势派头的暧昧、项目用词的暧昧模糊,同时配合前台接待运用事前培训的话术对推拿服务举行进一步的引诱性宣传,既不说本会所提供性服务,也不完全消除被害人先前已经存在的错误认识,从而引诱被害人完成初次推拿体验。第三,对于初次体验推拿的被害人,受推拿室内的装修气势派头、昏暗的灯光、摆放的物品等场景设置的疑惑,加之技师穿衣气势派头营造出来的暧昧、调情的气氛,进一步加深了会所提供性服务的错误认识。第四,技师在实际推拿历程中通过相互配合,大量运用性表示的语言和行动引诱被害人形成只有通过大额充值才气获取进一步性服务的错误认识,最终使被害人充值大额钱款,技师从中赚取业务提成。
被告人通过这些精致设计的情景完成了牢固、加深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从而继续消费大额资金用来充值。(三)诈骗中的产业损失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在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了产业,产业的处分不仅包罗产业所有权的转移,还包罗产业占有的转移;不仅包罗被告人取得产业的占有,还包罗第三人取得产业的占有。本案中被害人将大额资金用来充值办会员卡,被害人在充值的那一刻,虽然认为自己可以在服务不满足的情况下向会所提出退还资金的要求,会所也应当返还资金,可是充值完成后资金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事实上的占有转移。至于事后会所是否支持退还资金,退还了几多资金均不影响对被害人产业处分已经完成的执法事实认定。
所以,被害人支付、充值完成之后,诈骗的财物已经实际转移到被告人一方控制,被害人的产业损失已经造成,诈骗已经既遂。二、推拿技师在配合犯罪中以整体作用力为评判尺度,在整体作用力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刑法第二十五条划定,配合犯罪是指二人以上配合犯罪。
本案中各被告人毫无疑问组成配合犯罪,而针对此种谋划性诈骗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现有判例有所分歧,主要集中在将推拿技师认定为配合犯罪中的主犯还是从犯。组织、向导犯罪团体举行犯罪运动的或者在配合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配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谋划性质诈骗的配合犯罪中从犯认定的难题在于配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如何掌握,诸如除了实际谋划治理者之外,其他成员是否都仅起次要作用?向实际运营治理者投资钱款而不外问谋划的是不是仅起次要作用?实际引诱被害人大额消费的技师是否仅仅是从犯?谋划性配合犯罪中主、从犯的界分应当以从整体上看行为对于诈骗运动的作用力为尺度。笔者认为应当从两方面考察作用力,一个是从主观方面考量,诸如对犯意形成所起的作用、明确表达的犯罪居心内容等等;一个是从客观方面考量,诸如详细行为方式、行为的可替代性、实行行为在整个犯罪中的关键水平和所起的作用、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实行行为的关联水平、分赃情况等多因素综合判断。笔者认为本案中推拿技师应当认定为从犯。
(一)从主观方面考量谋划者和推拿技师能组成诈骗罪的配合犯罪,主观上是因为双方均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产业的居心,是利益配合体。第一,从整体犯罪运动上看,诈骗行为环环相扣,先通过性表示的方式吸引被害人前来咨询或者消费,后由谋划治理者话术培训的前台接待和推拿技师提供咨询服务和推拿服务,诈骗的钱款最终直接归谋划治理者控制、分配。
可见整个诈骗运动的前期设计和后期运作均是在谋划治理者的预谋和计划之中,特别是此类诈骗行为的犯罪意图的发生是在谋划治理者前期预谋中形成,整个犯意的发生并没有推拿技师的介入和到场。第二,谋划治理者非法占有被害人产业的居心是整体性、归纳综合性的。
本案中被告人焦玉强虽然不在上海,可是仍然通过微信、电话等途径远程实际掌控着会所的运作和钱款的分配,对会所内发生的每一笔诈骗金额都组成非法占有。推拿技师的非法占有相较于两名谋划治理者则弱势许多,无论是对会所的运作模式还是自己推拿历程中诈骗的金额,都没有绝对的控制力,推拿技师仅仅获取了自身诈骗金额中的部门提成。诈骗的金额从一开始就打入了被告人焦玉强的微信、支付宝或者银行卡,再由他将钱款一部门作为技师的提成举行分发。
所以,从会所运行机制、薪酬机制上看,技师既没有能力非法占有全部钱款,甚至也没有发生全部占有钱款的非法目的,仅仅是通过自身的引诱让被害人乐成消费大额钱款以获取其中一部门提成。(二)从客观方面考量被告人在整个诈骗运动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既有公布广告的表示,也有前台接待的表示、技师推拿的表示、阻碍退款的搪塞等。总结此类谋划性诈骗运动,主要包罗广告宣传、聘任技师、话术培训、推拿培训、前台接待、推拿引诱、纠纷解决等。
第一,诸多运动中由谋划治理者卖力完成的是广告宣传、聘任技师、话术培训、推拿培训;由推拿技师卖力完成的是推拿引诱;纠纷解决则涉及双方相互配合完成。从以上运动看出,谋划治理者对整体诈骗运动有着强大的控制力,虽然推拿技师独立完成推拿引诱,但其运用的仍然是由谋划治理人员对其举行的推拿、调情、释放手法训练内容。
虽然有些技师是受过正规推拿训练的,可是要完成此类诈骗运动需要的是技师运用性表示的推拿手段和语言刺激,所以谋划治理者的培训对于技师推拿行为的塑造和掌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推拿历程中不具有挑逗性、调情性的行动或者语言,是很难诱骗被害人举行大额消费的。第二,在整个谋划性诈骗运动中,详细卖力的推拿技师均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经由谋划者招聘的推拿技师,均是运用谋划治理者事先确定的谋划模式举行针对性考核和培训,包罗话术、着装、手法等等,任何到场的技师经由一整套培训系统的训练,均可以根据习得的话术、手法等实施详细的引诱、挑逗、调情、表示等行为。
此案中,许多推拿技师甚至会做学习条记,更能反映谋划者对诈骗运动强大的塑造力、控制力。第三,在需要相互配合的纠纷解决运动中,各被告人分工明确,当泛起被害人要求退款或者生事的情况下,设置重重障碍,千方百计不向被害人退钱,这其实也反映了被告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在整个纠纷解决历程中,技师一般是最初的介入者,通过“更换技师”“无权退款”“等老板回来”“充值更多才有更高级此外服务”之类的托词阻碍被害人退款。
当被害人坚决要求退款的时候,由谋划治理者出头举行调整或者搪塞,最终逼不得已做出退款行为的也是谋划治理者,其享有最终决断的权力。整个历程中技师除了运用谋划治理者培训的话术举行搪塞、抚慰之外,自己不具有独立的给被害人退款的最终纠纷解决权。所以,纠纷解决历程中仍然是运营者掌握着解决纠纷的绝对权力。第四,分赃情况。
被告人诈骗得来的钱款最初全部汇总到谋划者账户,谋划治理者通过微信等方式远程监视会所的运营以及治理资金账目,会所提供的收款账户也均是谋划治理者所有,最后由谋划治理者凭据账本反映的业务情况根据事前约定的点数举行分发,推拿技师仅仅是获取诈骗数额中的少数提成(一般是10%),大部门钱款归谋划治理者所有。综上,无论是主观方面犯意发生、犯罪居心的内容,还是从客观方面详细实施的行为、行为的关键水平和作用、纠纷解决、分账情况等均反映出运营治理者掌握着整个诈骗运动的绝对控制力,而推拿技师仅仅根据运营治理者设计的运营模式完成自己的那一部门事情,且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所以,笔者认为推拿技师在此类案件中切合配合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条件,组成诈骗罪的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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